


第一章 国家助、奖学金的评比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并帮助家庭贫困学生解决实际生活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助、奖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05]7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国家(政府)助、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二、国家(政府)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资助金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专科(含高职)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学生,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国家一等助学金金额为每人每年4000元;国家二等助学金为每人每年2500元。
三、学院应认真引导各分院开展国家助、奖学金的评比工作,杜绝各种不正之风,严格避免学生同时获得奖学金和助学金两种资助的现象。
四、评比条件:
(一)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在校期间学习特别优秀。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需在以分院年级专业为基数的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需在以分院年级专业为基数的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
(二)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受到任何的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在本学年各科成绩不低于70分;
5.家庭经济特别贫困、生活俭朴;
6.在享受本助学金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下一学年的评选资格,并视情况中止发放本助学金:
(1)学习不努力、成绩明显下降,出现补考现象;
(2)违反校纪校规,受警告以上处分;
(3)用本助学金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或有其他铺张浪费行为;
(4)因故休学或退学。
第二章 奖、助学金的评定
为了建设学院良好的校风和学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进一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根据省2000年财政会议精神,现将学院原实行的助、奖学金相结合的办法改成学期奖学金制度,具体如下:
一、学院每年拨款40万元,即每学期20万元,作为学生学期奖学金的总额,并根据现有学生人数(5024)每增加500人学院每年增拨5万元。
二、各分院评选比例
学生处按照以下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分院,由各分院按照相应的比例分配到各班级。
上级下拨的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人数
× 各分院符合参评人数
全院符合参评学生人数
三、无奖学金评比资格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则无评奖资格:
1.学习成绩平均分70分以下或有一科不及格者;
2.在本学期内扣分累计超过20分(含20分)者;
3.试读、留级者;
4.本学期受到学院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者及受到纪律处分本学期未解除的;
5.病、事假累计超过10天者。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增、减该班奖学金名额:
1.被评为省、市先进班级的班级可增加1—2个名额;
2.被评为院级先进班级或先进团支部的可增加1个名额;
3.在日常行为评比竞赛考核和月文明班级评比考核中,每学期达3次以上(含三次)获院每月文明班级的班级可增加1-2个名额;
4.每月在文明班级评比中排在后5名的班级,累计每学期超过2次,则消减2个名额。
五、评定和发放奖、助学金步骤:
(1)学生处根据学院考核情况研究各分院应得奖学金人数;
(2)各分院班根据学生处研究应得奖学金人数分配到各班级;
(3)各班按本办法,经民主评议,将符合获奖的学生名单报分院审核;
(4)各分院将各班级的奖学金按班级为单位汇总后报学生处;
(5)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领导、院长批准,报省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6)学生处将为获奖学生办理专用资助卡,待资助金到位时将足额打到学生资助卡中。
六、贫困生困难补助办法:
每学年新生入学,学生处建立特困生档案,由学生申请,班主任签字,各分院审查,报学生处存档;在有资助款项及勤工俭学岗位时,学生处根据贫困生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资助与帮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