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职业学院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学生社团的作用,繁荣校园学问生活,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本校学生为丰富课余生活,提高自身技能和素质,开辟第二课堂,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发展需要自愿组织的校内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撑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文娱、体育等活动。社团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条 学生社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全校学生社团均由学校统一领导。其中,校级学生社团由学校直接管理,各系学生社团在学校领导下由各系直接管理。
第五条 学生社团必须有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引导教师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2、围绕学校的工作中心,组织学生开展各种活动,发挥自我教育主体的作用,营造良好育人环境,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3、发挥作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社团活动,繁荣校园学问,丰富校园生活,促进先进学问在校园的传播和承传。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应当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社团引导教师;
4、有规范的章程;
5、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九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领取并填写《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先容、身份证明;
4、引导教师基本情况。
第十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社团名称;
2、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学生社团类别;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实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7、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终止的程序;
10、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校级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校团委初审后报学校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各系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当经各系初审、校团委审查同意后报学校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学校支撑各系建立专业性较强的学术型、技能型的学生社团,不断壮大学生社团的力量,促进社团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审不予通过:
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2、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4、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5、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人数未超过20人的。
第十五条 经学校同意筹备的学生社团,筹备期为30天,自学校同意筹备之日起计算。同意筹备的社团,应当自学校同意筹备之日起3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实行机构、负责人,并开展初步的活动。
第十六条 担任社团负责人,任期一般应该满一学年。
第十七条 筹备期间的学生社团可以招收会员,但筹备期间的学生社团应当以“社团(筹)”的形式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管理。
第十八条 筹备期满的学生社团,应当向学校提交正式登记申请。对没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的社团,经校团委同意并报学校批准登记,发给《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1、名称;
2、登记类别;
3、社团负责人;
4、引导教师。
对不批准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2、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4、修改社团章程;
5、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年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学校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社长、队长、组长),学生社团负责人需由本社团成员通过学生社团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学校审查后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经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3、最近一学年有两门以上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的;
4、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不得私刻印章。
第四章 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院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七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违反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学院检举或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并按要求缴纳会费。
第三十条 社团成员有与本社团相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一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五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学校申请变更。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学校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1、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5、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学校应当组织对其财务等相关情况进行清算。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学校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成立、注销或者变更,由学校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2、对学生社团实施定期检查;
3、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
4、监督各学生社团的经费收支;
5、对学生社团违反本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内向学校报送本学期的工作计划、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收支的情况。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学校批准。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所提交的活动申请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的目的、内容、形式、参加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负责人;
2、涉外人员或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3、引导单位或引导老师的意见;
4、经费来源、组织方式和安全措施;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院对各社团工作进行评议,评选出该年度“优秀社团”、“优秀社团干部”、“优秀会员”,统一进行表奖。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改:
1、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2、不接受本办法规定的;
3、财务制度混乱的;
4、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5、社团实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6、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将其解散:
1、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2、社团实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3、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4、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5、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20人的;
6、社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团委负责说明。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